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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金、张铭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张铭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金女,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铭钢,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于作出(2017)浙1024执1204号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207051101108881245银行存款4200元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245银行存款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