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亮与陈俊、张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陈俊,张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2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064号原告:刘亮,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和县被告:陈俊,男,汉族,1988年11月29生,住河南驻马店市上蔡县被告:张琳琳,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亮诉被告陈俊、张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晁 旭审 判 员 李占锋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