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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与段承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段承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72号原告: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住所地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润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段承云,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原告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与被告段承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村陶井冲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朱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云淞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