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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郝润霞与菲瑟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霞,菲瑟酒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290号原告:郝润霞,女,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菲瑟酒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郝润霞与被告菲瑟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郝润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郝润霞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欣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