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郝润霞与菲瑟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霞,菲瑟酒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290号原告:郝润霞,女,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菲瑟酒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郝润霞与被告菲瑟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郝润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郝润霞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欣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