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仁顺与常海生、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顺,常海生,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01号原告:杨仁顺,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常海生,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遵化市。被告:何亮,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顺与被告常海生、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顺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通过第三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仁顺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