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昕阳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昕阳,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孙昕阳,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同长发,系该组组长。孙昕阳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分配款21480元、案件受理费168.5及执行费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委会名下)在陕西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870.5元划拨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5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