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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碧英、张孝泉与郑明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英,张孝泉,郑明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异2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碧英,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孝泉,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资阳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明声,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张孝泉申请执行郑明声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碧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李碧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碧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碧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