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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顺绪诉被告合肥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绪,合肥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931号原告:黄顺绪,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小区风和苑8栋403室。法定代表人:方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志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嵘,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绪诉被告合肥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