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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与薛彦明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薛彦明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950号原告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合意,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彦龙,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彦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土地经营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龙到庭,被告薛彦明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12月20日原告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被告薛彦明(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证实: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违反合同第4条关于“土地耕种的限制:乙方不能在承包土地上种树,不能修建任何建筑物”的约定,乙方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系乙方违约;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并责令乙方拆除违建,并尽快退还甲方土地。还证实原、被告经过协商均同意终止本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在该终止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薛彦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予以支持。裁判结果:解除原告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薛彦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薛彦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