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与徐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徐泽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70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裕北路2街东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泽汉,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泽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