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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福生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0号袁福生:你因诉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2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8月19日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已将其作出的重庆公(治)行罚决字【2014】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你本人,该决定明确告知了你复议及诉讼的权利,而你在2014年11月28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显然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终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