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11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苏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苏宇科技有限公司,杨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1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苏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小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12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小珍(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11的存款人民币3718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