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长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马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56号303室,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97号2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白礼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包允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长江,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马长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马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费用2713.84元,并支付2015年度挂靠费1000元,合计3713.84元,并承担垫付费用2713.84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拖欠挂靠费10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1.3倍计算产生的利息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长江负担。因马长江未未履行义务,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长江名下在我市没有房产和车辆,截至2017年4月7日,其在中国邮储银行南京谷里营业所、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路支行、江苏紫金农商谷里支行3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1630余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因冻结余额较小且网点距本院较远,申请人同意在冻结期满前暂不予以扣划。执行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予以拘传,但马长江已不在南京实际居住,其目前住所地不详,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准确下落,致拘传未成。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将马长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