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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棋棋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棋棋袜业有限公司,张启国,骆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负责人:戴菊萍。被执行人:诸暨市棋棋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柱山村(金家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76017497-8。法定代表人:张启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启国,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骆利萍,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58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诸暨市棋棋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金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所属地上建筑物。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归买受人浙江棋梦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6A60R)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棋棋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金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所属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04018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01、F0000151502、F0××04号]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