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云芝、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芝,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马云芝,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法定代表人:吴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云芝等人诉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