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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永刚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刚,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1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阳县都里镇都里村后街的赵永刚的母亲杨玉芹在2016年7月19日洪灾中遇难。2016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永刚叫人把其母亲杨玉芹的尸体抬到后街村村支书杨某家院内,都里镇政府干部陈计军、商先锋、牛江玉等人和村干部、派出所干警得知后赶到现场劝说赵永刚将其母亲尸体抬走,赵永刚在众人的劝说下和其家人将其母亲的尸体从杨某家抬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永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永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永刚在安阳县铜冶镇马村利源焦化厂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害人杨某表示不要求赵永刚赔偿损失,并对赵永刚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刚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强行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永刚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永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