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耀德与徐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德,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德,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杨河镇蒿坝台村*组。被执行人:徐进,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十里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德与被执行人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4)西执字第001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进偿还剩余借款8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偿还义务。执行中,经核实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执行人徐进已向申请执行人李耀德偿还借款61800元,尚欠8200元未偿还。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82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李耀德已领取。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在上次执行中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