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明溪县农业局与江宗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溪县农业局,江宗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465号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749号。负责人:肖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宗仁,男,成年,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与被告江宗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明溪县农业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溪县农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明溪县农业局负担。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晓婷附:(2017)闽042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