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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明溪县农业局与江宗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溪县农业局,江宗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465号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749号。负责人:肖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宗仁,男,成年,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与被告江宗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明溪县农业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明溪县农业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溪县农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明溪县农业局负担。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晓婷附:(2017)闽042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