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浩然、刘穆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浩然,刘穆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浩然,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生,住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穆柯,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住舞钢市。上诉人郭浩然因与被上诉人刘穆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浩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浩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浩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