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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45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原告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二、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艺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