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7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国兴与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兴,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28号之一原告:丁国兴,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法定代表人:周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玉,泰兴市分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荘,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国兴与被告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丁国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国兴负担。审 判 长  戴红星代理审判员  史 晴人民陪审员  崔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