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钟朝伦诉李文高、牟太平申请财产保全案(2017)川1028财保11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伦,李文高,牟太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18号申请人:钟朝伦,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退休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李文高,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牟太平,女,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钟朝伦与被申请人李文高、牟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太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高、牟太平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XXX的房屋以2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朝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文高、牟太平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XXX的房屋以2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