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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5汤礼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礼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礼香,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人汤礼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正东、封春辉,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礼香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礼香及辩护人封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礼香于2015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共同做建材生意的事实要求被害人黄某2投资,7月28日被害人黄某2转账给被告人汤礼香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汤礼香当日将大部分钱款转入青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大宗商品买卖后亏损。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汤礼香在被害人黄某2多次讨要下归还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礼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汤礼香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礼香辩称,其曾赴昆明恰谈建材供应项目,并没有虚构项目,其初衷并不想诈骗黄某2;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昆明的建材供应项目还在恰谈中,对此被告人没有虚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汤礼香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2015年4、5月与汤礼香认识,7中旬,汤礼香让其投资30万元合伙做建材生意,赚钱大家分,风险由他一人承担。7月26日汤礼香给其打了30万元收条,上写“每人投资30万元,估计赚18万,送货结束三个月,风险由其本人承担”字样,还给其一个叫方某的人的电话,称货是从方某处发的。7月28日中午,汤礼香向其催款,称要发货了,其就通过手机转帐30万元给汤礼香。29或30日,汤礼香给其1张销售清单,上面客户名称是昆明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发货时间是7月28日,汤礼香还告诉其该单生意已赚了98295元,让其再投资。之后,其打了个电话给方某,方某告诉其汤总(汤礼香)的货已发出,其就相信了。至10月底三个月满了,其联系汤礼香,汤礼香就一直讲钱马上就要到了。至12月8日左右,其就联系不上汤礼香了。后其找到方某,问货是怎么回事,方某告诉其是汤礼香让他骗其的。2.证人方某的证言:2015年其还在江苏国强镀锌有限公司工作时在苏州跑业务时认识汤礼香。2015年7月份左右,汤礼香打电话给其,称他正从别的地方调来货,要过几天才到,但苏州有个客户急着要,叫其帮忙说货已从其处发出了,让其帮忙先应付一下。实际上汤礼香在其处并没有订购什么货。一个星期后,一个人(通过几次电话才知道叫黄某2)打电话给其,问老汤从你手走的货有没有发?其就讲货已发了。3.被告人汤礼香出具给黄某2的销售清单,内容是虚构向“昆明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供应建材的明细(包括建材名称、数量、价格),以及该单生意能赚取的利润。4.被告人汤礼香出具的收条,内容是:与黄某2一起做昆明的生意,每人投资30万元,估计能赚18万,风险由其本人承担。5.银行卡交易明细、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明细,以及被告人汤礼香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汤礼香在收到黄某2转帐的30万元人民币的当日将大部分钱款转入青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货买卖,后亏损的事实。另有发破案经过、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礼香没有虚构建材供应项目、没有虚构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汤礼香的供述、被告人汤礼香伪造的销售清单,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汤礼香虚构“昆明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虚构已向该公司发货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实施诈骗并无不当,本院也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礼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礼香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礼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通过虚构合伙投资、虚构发货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钱款后即用于现货交易交收这种高风险赌博式的投资,在其本人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实际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持不负责任的态度,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礼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汤礼香退赔被害人黄树兵人民币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