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素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素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23号罪犯孙素焕,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素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孙素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17日,孙素焕与高模玉在台前县豫鲁宾馆北门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孙素焕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毒资11000元;在高模玉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盐酸哌替啶针剂1016支。2014年7月30日缴纳罚金30000元。罪犯孙素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素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素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