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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吴素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910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吴素先,男,壮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吴素先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08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素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吴素先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吴素先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