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华胜、梁东山、江开波、代福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胜,梁东山,江开波,代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3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刘华胜,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梁东山,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江开波,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代福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本院依据(2013)双流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刘华胜、梁东山、江开波、代福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代福强罚金已强制执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华胜、梁东山、江开波、代福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