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9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丙才与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才,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95-1号原告:赵丙才,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安家,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丙才与被告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丙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鲁H×××××号车辆自2016年12月26日至今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丙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