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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丙才与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才,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95-1号原告:赵丙才,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安家,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丙才与被告梁山悦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丙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鲁H×××××号车辆自2016年12月26日至今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丙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