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小英、段金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英,段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英,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段金权,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金权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小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金权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金权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三组/栋1-3层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新2015001114,建筑面积277.54㎡;土地证号:使用权面积:),依法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金权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三组/栋1-3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