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齐小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小刚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小刚,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叁陆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熊少雄、熊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小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鄂0103刑初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小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齐小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张小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小刚及其辩护人熊少雄、熊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小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欣荣审判员 曾 琳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