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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西远恒竹业有限公司、李金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远恒竹业有限公司,李金龙,李咏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989号原告:江西远恒竹业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永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龙,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李咏来,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金龙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远恒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李咏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厂房出租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涉案厂房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为由向本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为由请求对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另案起诉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有必要中止本案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文 晖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人民陪审员  肖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