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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1318号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鲁东村东平街**号。法定代表人:梁瑞昌,经理。委托代理人:盛保华,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朋,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物业)与被告赵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昌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盛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昌物业诉称,被告赵朋系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业主。原告自2013年7���起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经我方多次敦促,至今拖欠原告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的物业服务费52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赵朋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2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朋系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2-3-606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67平方米。2013年7月,原告大昌物业与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大昌物业受聘于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6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赵朋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欠缴12个月物业费,每月44元,共计欠费(四舍五入)528元。上述事实,有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催收物业费通知书、供暖申请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大昌物业与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明确,被告赵朋作为滕州市宏景花园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在事实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亦应按照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付费义务。被告赵朋拖欠原告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物业管理费5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28元,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赵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物业管理费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赵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黄淑敏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