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听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分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听涛,王分青,河北省张家口下花园正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23号原告张听涛,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分青,男,1974年9月27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河北省张家口下花园正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乡棘针屯村。法定代表人崔贵成,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听涛与被告王分青、河北省张家口下花园正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听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听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