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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414号原告: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险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静,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0元,减半收取7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怡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