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淑霞与被执行人孙凤才、尹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侠,孙凤才,尹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侠,女,汉族,职业农民,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永乐镇之平村王油坊屯。被执行人孙凤才,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2委**组。被执行人尹延龙,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丰乐镇丰乐村一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侠与被执行人孙凤才、尹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