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浦全忠、马世英等与雷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全忠,马世英,雷震,冯玉娥,浦长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5052号原告:浦全忠,男,193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原告:马世英,女,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震,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冯玉娥,女,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第三人:浦长毅,男,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浦全忠、马世英诉被告雷震、冯玉娥、第三人浦长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全忠、马世英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雷震、冯玉娥、第三人浦长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明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全忠、马世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全忠、马世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全忠、马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浦全忠、马世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