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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米英、伍七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米英,伍七生,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米英,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样平,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邓米英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七生,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83号。法定代表人:MichelDimitriosDoukeris,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负责人:杨晓迪,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米英因与伍七生、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赣民申6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邓米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同意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邓米英支付22500元。邓米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邓米英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米英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李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