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袁峰、李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峰,李群,邢国强,张全喜,李新,李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峰,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国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喜,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振奎,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新,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李江,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袁峰、李群因与被上诉人邢国强、张全喜,原审被告李新、李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峰、李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