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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岳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汉族,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广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某”网吧,趁网吧老板杨某熟睡之际,将网吧内的一台戴��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三星牌手机、七包玉溪牌香烟以及吧台收银抽屉内的541元现金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354元。2、2016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窜至邯郸市肥乡县某小区张某2家中,盗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经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890元。3、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广平县广平镇某村单某的卫生室,乘卫生室无人之机,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后经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99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张某1、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岳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某”网吧,趁网吧老板杨某熟睡之际,将网吧内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三星牌手机、七包玉溪牌香烟以及吧台收银抽屉内541元现金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3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26日下午,一个自称叫李某的人到他经营的“某”网吧应聘网管,他答应了,当时他给李某的父亲电话联系了,李某的父亲说是广平县的。2017年1月28日晚上11点多,他喝酒后回到网吧,当时李某在,凌晨2时许,他醒后发现他的一部三星牌S7土豪金手机���见了,李某说在充电呢。到凌晨5点多时,他找手机没找到,李某也不在了。他发现网吧吧台上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收银的抽屉内的500多元现金丢失,货架上7盒玉溪烟丢失。经调取网吧的监控发现是李某偷走的。后他找到了李某的父亲,才得知李某真名叫岳某。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29日早5时许,一个手机号是186××××5209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其儿子岳某在大名县出事了,他到大名县后,被带到了一个网吧,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岳某于本日3时许,在本网吧盗窃了一个手机、一个电脑、烟及现金。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29日上午11点多,岳某说一个电脑坏了,旁边修电脑的门市没开门,先放到他这。后来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把电脑拿走了。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岳某对其盗窃的地点进行了辨认。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某”网吧。6、大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对岳某的一个银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土豪金色三星牌S7手机进行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7、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S7手机一部、玉溪牌香烟七包共计价值6354元。8、被告人岳某的供述,2017年1月26日开始,他在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某”网吧当网管,对老板称自己叫李某,欲寻找机会偷东西。2017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网吧的杨老板睡着了,他偷了一个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三星牌手机,还有7包玉溪烟、吧台抽屉内541元现金,就乘车去邯郸了。他把在大名偷的电脑放在王某那了。(二)2016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窜至��郸市肥乡县某小区张某2家中,盗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pidair2平板一部。经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8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3日中午12时许,他位于肥乡县某小区XX东户的家被盗了,家中卧室被翻乱了,放在主卧的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和放在次卧的苹果牌pidair2被盗。他妹妹张某2出门时没有将门反锁。经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岳某去过他家,手中抱着他的笔记本电脑。张某2和岳某认识,岳某来过他家。2、证人张某2的证言,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一致。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2辨认出2016年3月13日监控录像截图中的人是岳某。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肥乡县肥乡镇广安路中段南侧某小区。5、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pidair2平板一部共计价值3890元。6、被告人岳某的供述,2016年3月13日12时许,他到肥乡县张某2家找张某2,她没在家,门没锁,于是他就在张某2家偷了一个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平板,这东西卖了他花费了。(三)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广平县广平镇某单某的卫生室,乘卫生室无人之机,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经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9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他位于广平县广平镇某村的卫生室被盗了,他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被偷走了。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广平县广平镇西关南卫生室。3、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2999元。4、被告人岳某的供述,2016年11月份下午3、4点左右,他从广平县西关南单某卫生室过,见卫生室没有大人,只有小孩,他就偷了一部OPPO手机,偷的手机卖了,卖的钱用于玩游戏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岳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杨某、张某1、单某均收到岳某家属的退赔款,对岳某表示谅解。2、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明岳某2013年6月因盗窃被广平县公安局城区中队处理,2014年4月份因盗窃案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岳某身份。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晋海龙人民陪审员  秦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