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18号原告: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敏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和平,职务:经理原告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河北原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