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姜兴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42号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姜兴忠:申请执行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被执行人姜兴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据剑食药工商质监处字【2016】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兴忠缴纳罚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剑食药工商质监处字【2016】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