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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王兵谭雪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赵某某,王某,孙某某,郭某某,贺某某,谭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4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陈某,总经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52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贺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王某、孙某某、郭某某、贺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孙某某、郭某某、贺某某、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孙某某、郭某某、贺某某、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48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先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