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辛玲诉被告杨建华、胡孝丽、华蓥市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之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玲,杨建华,胡孝丽,华蓥市富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34号之二原告:辛玲,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杨建华,男,生于1969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胡孝丽,女,生于1979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华蓥市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辛玲诉被告杨建华、胡孝丽、华蓥市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辛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辛玲负担。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