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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303号原告:邹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电力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