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海县人民法院与张爱东、王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海县人民法院,张爱东,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长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爱东,男,1977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栋,男,198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申请执行人长海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爱东、王栋罚金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爱东、王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长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