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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学山、赵德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山,赵德祥,陈茂习,李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69号之二申请人:徐学山,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赵德祥,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茂习,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少红,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徐学山与赵德祥、陈茂习、李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陈茂习、李少红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到位59万元,尚有赵德祥527842.7元及其利息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德祥的房屋,轮候查封了其车辆,因查封的房屋有34万元的抵押贷款,已无可供执行的剩余价值,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