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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俊柏、全州县咸水乡文发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柏,全州县咸水乡文发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柏,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全州县咸水乡文发采石场,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咸水乡古留村老虎冲皮竹田。负责人秦舒文,该石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俊柏申请执行全州县咸水乡文发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