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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汪玉伦、吴贤群与刘顺红、代敬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伦,吴贤群,代敬奎,刘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4号申请执行人汪玉伦。申请执行人吴贤群。被执行人代敬奎。被执行人刘顺红。关于汪玉伦、吴贤群申请执行代敬奎、刘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86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