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赵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李双全,赵后军,匡卫权,匡培梅,匡楚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负责人:曾小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双全,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后军,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匡卫权,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匡培梅,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匡楚平,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双全、赵后军、匡卫权、匡培梅、匡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元清审 判 员 洪爱民审 判 员 方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