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昌与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朱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49号原告:周昌,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朱兴华,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诉被告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