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令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令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3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7月15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为:兴仁县,现住兴仁县。被告:令狐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尚在监狱服刑,待其刑满释放后在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 宁 来源:百度搜索“”